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如果出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者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况,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同样也是可以的,在实践中一般需要的条件有: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申请人同意提供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当然具体的条件还是要以当地的具体要求为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1、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或抵押房屋价值的80%,夫妻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债不超过70万元,夫妻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负债不超过50万元。3、贷款期限最低2年,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还款最长借款期限至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律依据:《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军人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三个月以上欠缴记录。(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且购(建)房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五)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抵押或质押)。(六)家庭成员(夫妇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七)符合及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一)与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签订的《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承诺书》。(二)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贷款情况证明。(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和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四)网上备案购房合同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据(20%以上)复印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单,新购房及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自建房提供齐全的报建手续。(五)借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固定格式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公章)。(六)贷款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七)借款人在湘潭市建行或工行开户的存折(卡)复印件。(八)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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