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犯罪线索是可供侦查、调查和控制的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人事物以及与特定案件相关的可疑迹象的情报信息,具体如下:1、涉及具体案件或作案人具体作案行为的线索;2、反映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各种疑点迹象的线索;3、涉及在逃人员行踪的线索。犯罪情报的特点: 1、社会性:从来源上看表现为犯罪情报的来源广泛、层次丰富且数量众多; 2、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情报会老化; 3、秘密性:犯罪情报是一种由特定的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搜集、传递和应用的情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三百二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3种观点: 发现了犯罪应该如何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3种观点: 犯罪线索是可供侦查、调查和控制的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人事物以及与特定案件相关的可疑迹象的情报信息,具体如下:1、涉及具体案件或作案人具体作案行为的线索;2、反映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各种疑点迹象的线索;3、涉及在逃人员行踪的线索。犯罪情报的特点: 1、社会性:从来源上看表现为犯罪情报的来源广泛、层次丰富且数量众多; 2、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情报会老化; 3、秘密性:犯罪情报是一种由特定的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搜集、传递和应用的情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三百二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1种观点: 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一、线索处置四种处置方式是什么?1、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 2、初步核实3、暂存待查4、予以了结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的区别1、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2、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三、案件查处流程1.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 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 步审查通知书》。2.《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案。3.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 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来源包括:第一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第二种,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三种,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第四种,犯罪人的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信访举报、案件中发现、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中发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报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2种观点: 犯罪线索是可供侦查、调查和控制的有关刑事犯罪活动的人事物以及与特定案件相关的可疑迹象的情报信息,具体如下:1、涉及具体案件或作案人具体作案行为的线索;2、反映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各种疑点迹象的线索;3、涉及在逃人员行踪的线索。犯罪情报的特点: 1、社会性:从来源上看表现为犯罪情报的来源广泛、层次丰富且数量众多; 2、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情报会老化; 3、秘密性:犯罪情报是一种由特定的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搜集、传递和应用的情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三百二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3种观点: 发现了犯罪应该如何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一、线索处置四种处置方式是什么?1、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 2、初步核实3、暂存待查4、予以了结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的区别1、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2、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三、案件查处流程1.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 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 步审查通知书》。2.《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案。3.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 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来源包括:第一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第二种,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三种,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第四种,犯罪人的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信访举报、案件中发现、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中发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六、案件办理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3种观点: 一、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法律规定案件移送的规定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该条同样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上述几个具体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自诉案件采取的态度是“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一般情况下,当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然后法院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首先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法院没有管辖权时,需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也可以避免法院推诿案件或争夺管辖权。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和量刑判决没有关联。是不是被判刑是由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和量刑判决没有关联。是不是被判刑是由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公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